第六章  選舉法

 第一條   凡有意願與熱忱為社團付出一份心力,有能力擔任社長及幹部職責

          之社員均可。

 第二條   選舉下任幹部時,該屆幹部需先召開幹部會議提名下任幹部人選,

          幹部會議出席人數需達全數幹部的三分之二,投票率需達出席人數的

          三分之二,最後於期末社員大會時選舉表決,參與表決之社員需達全

          體社員人數的三分之二,最高票者當選。

第三條   正副社長任期為一年,期滿後由社員提名表決,再次當選者得以連

         任;各幹部任期亦為一年,與正副社長同,再次當選者得以連任。

第四條   凡社團幹部任期內不得無故離職,因特殊情況需由當事者提出辭呈

          並需召開臨時社員大會,出席人數需達三分之二,表決通過人數需達

          三分之二方可卸職。

第七章  罷免法

 第一條   若幹部因怠忽職守或因重大疏失影響社譽者,得由其他幹部提出罷

          免,並召開幹部會議,幹部會議中附議人數需達三分之二,最後召開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 社員大會,出席人數需達三分之二,表決通過人數需達三分之二方可

          罷免該名幹部。

 第二條   被罷免後之幹部仍為本社社員,但不得再被選任為幹部,空缺由社

          長提名遞補。

 

第八章  會議

 第一條     本社會議共分為社員大會、幹部例行會議、活動籌備及檢討會議,

           由該負責人召集之。

 第二條     社員大會每學期於期初及期末各召開一次,由社長擔任召集人及

           主席,全體社員均須出席。

 第三條     遇重大事件得由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,若社長不能召開時,則由

           副社長經幹部會議同意召開之。

 第四條     社員大會之功能:

  1. 組織章程之通過與修改。
  2. 選舉與罷免各級幹部。
  3. 聽取與審核各組工作報告。
  4. 於期末進行各活動之成果報告。
  5. 社團重要計畫之決議。
  6. 於期末改選下任幹部。

 第五條     幹部例行會議基本上為每周召開之,社長可視情況增減會議次數。

 第六條     幹部例行會議之功能:

  1. 活動之預定與策畫。
  2. 各組組長向社長提出活動計劃並接受審核。
  3. 解決與溝通社團問題。
  4. 社員獎懲之決議。
  5. 傳達會員代表大會上宣達之重要事項。

 第七條    社長、副社長及各級幹部可視情況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八條    臨時會議召開之辦法:

  1. 臨時小組會議由各組組長擔任召集人及主席,各組組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。
  2. 臨時幹部會議由社長擔任召集人及主席,全體幹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。
  3. 臨時社員大會由社長擔任召集人及主席,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使得召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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