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 選舉法
第一條 凡有意願與熱忱為社團付出一份心力,有能力擔任社長及幹部職責
之社員均可。
第二條 選舉下任幹部時,該屆幹部需先召開幹部會議提名下任幹部人選,
幹部會議出席人數需達全數幹部的三分之二,投票率需達出席人數的
三分之二,最後於期末社員大會時選舉表決,參與表決之社員需達全
體社員人數的三分之二,最高票者當選。
第三條 正副社長任期為一年,期滿後由社員提名表決,再次當選者得以連
任;各幹部任期亦為一年,與正副社長同,再次當選者得以連任。
第四條 凡社團幹部任期內不得無故離職,因特殊情況需由當事者提出辭呈
並需召開臨時社員大會,出席人數需達三分之二,表決通過人數需達
三分之二方可卸職。
第七章 罷免法
第一條 若幹部因怠忽職守或因重大疏失影響社譽者,得由其他幹部提出罷
免,並召開幹部會議,幹部會議中附議人數需達三分之二,最後召開
社員大會,出席人數需達三分之二,表決通過人數需達三分之二方可
罷免該名幹部。
第二條 被罷免後之幹部仍為本社社員,但不得再被選任為幹部,空缺由社
長提名遞補。
第八章 會議
第一條 本社會議共分為社員大會、幹部例行會議、活動籌備及檢討會議,
由該負責人召集之。
第二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於期初及期末各召開一次,由社長擔任召集人及
主席,全體社員均須出席。
第三條 遇重大事件得由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,若社長不能召開時,則由
副社長經幹部會議同意召開之。
第四條 社員大會之功能:
- 組織章程之通過與修改。
- 選舉與罷免各級幹部。
- 聽取與審核各組工作報告。
- 於期末進行各活動之成果報告。
- 社團重要計畫之決議。
- 於期末改選下任幹部。
第五條 幹部例行會議基本上為每周召開之,社長可視情況增減會議次數。
第六條 幹部例行會議之功能:
- 活動之預定與策畫。
- 各組組長向社長提出活動計劃並接受審核。
- 解決與溝通社團問題。
- 社員獎懲之決議。
- 傳達會員代表大會上宣達之重要事項。
第七條 社長、副社長及各級幹部可視情況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八條 臨時會議召開之辦法:
- 臨時小組會議由各組組長擔任召集人及主席,各組組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。
- 臨時幹部會議由社長擔任召集人及主席,全體幹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。
- 臨時社員大會由社長擔任召集人及主席,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使得召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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